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15日我局对3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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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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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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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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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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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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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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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东陂镇东富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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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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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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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东陂镇东富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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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东陂镇香花村委会城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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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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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丰阳镇石咀砂石加工场《年产1万立方米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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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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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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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丰阳镇石咀砂石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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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丰阳镇下石咀村桥面沙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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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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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丰阳镇石嘴砂场《年产1.1万立方米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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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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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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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丰阳镇石嘴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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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丰阳镇石嘴电站对面河边沙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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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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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保安镇水口沙场《年产2万立方米机制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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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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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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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保安镇水口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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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保安镇水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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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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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第三批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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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2015〕5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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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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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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